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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蘭知乎一則

●The hard part isn’t making the decision. It’s living with it.
 做出決定並不難,困難的是接受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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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幫助

引用Milandor.Com 米蘭之都交易平臺免責聲明中的稅務問題鏈接:


財政部已在2005/5/4公布「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」,針對網路拍賣的部份,大原則仍回歸現行稅法,也就是網路銷售與實體銷售稅則無異。 對於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,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(如商店)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,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,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,應依法報稅。即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繳交營業稅,若低於20萬元則以1%稅率計稅,高於20萬元以5%計稅,而營利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,則須報繳營所稅。 詳細說明如下:

(1) 所得稅: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。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轄區稽徵所申報。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申報綜合所得稅。凡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,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(2)營業稅: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及進口貨物,均應課徵營業稅,以每二或三個月為一期向轄區稽徵所申報。(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二個月申報,免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三個月申報) 
買賣業以每個月營業額新台幣8萬元作為營業稅課徵起點。若您每月的營業額在8萬元至20萬元間,您可以申請核定免用統一發票,並按核定營業額的1% 申報營業稅,或是直接申請開立統一發票。惟採用核定營業額、免用統一發票方式就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,例如:若您的核定營業額為每月10萬元,您每個月就固定繳納營業稅10萬元x 1%=1,000元,且每三個月申報一次。 如果您每月平均營業額高於20萬元,規模相當於獨資、合夥或公司之營利事業,則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並開立統一發票,並依銷售額的5%計算銷項稅額,以及當期進銷項稅額及應納、溢付營稅稅額,繳納營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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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專賣場] 台灣點數卡 >  > 點數卡  > 商品詳情:#104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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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商品種類: 台灣點數卡 /  / 點數卡/#18
  • 比例單價: 837 台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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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布時間: 2019-01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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